被执行人是公司,普通债权人需要注意什么?
被执行人是公司,普通债权人可否参与分配?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代理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胜诉后面临执行的问题,乙公司名下虽有房产和银行存款,但无奈负债较多,可能难以足额清偿所有债权人。
交谈中,执行法官也提及财产分配方案及执行异议的问题。鉴于近年处理的纠纷中,涉及房屋执行的不在少数,若是将相关问题进行剖析,发现当债务人系公司时,法律适用的问题在许多方面区别于自然人债务人。
本文主要基于普通债权人的角度。
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普通债权人能按比例受偿吗?
场景是债务人资产不足。几个普通债权人蜂拥而至。
有观点认为,按比例受偿是有据可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6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但该问题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沿革变化,如图
相比该解释的510条,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也即是,当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普通债权人无法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执转破意见第4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第四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除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优先分配受偿之外,不得对其财产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最高法院在(2019)最高法执监410号一案,认为民诉解释第508条,明确规定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排除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适用参与分配的空间。
二、普通债权人可以提执行分配异议吗?
结合上述分析,当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普通债权人想经参与分配程序获取比例清偿的意愿不易实现,此为目的实现的障碍。但过程中,面对法院的财产分配方案,可以提出执行分配异议吗?
在解决该问题前,需要置一个前提,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若存在多个债权人,法院是否应该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广东高院(2019)粤民终219号,法院认为,当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执行法院需要对多个债权进行分配时,根据民诉解释第511条的规定,也需要制作分配方案。对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的财产分配,与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时的财产分配只是清偿顺序不同。(2019)粤民终1236号也持类同观点。
但相反观点并不在少数。如南京中院(2019)苏01民终4849号,法院认为,该司法解释第509条至512条对参与分配的程序性内容、清偿顺序、分配方案的制作、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及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根据第516条,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明确规定了清偿原则、顺位和救济途径,相关债权人就优先受偿的范围和数额提出异议,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于南京中院的观点所关注的问题,多个债权人对企业法人财产清偿顺序发生争议如何解决?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121号也有不同观点。
该121号案中,广东高院认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财产清偿的分配方案不服的,则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26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1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分配异议及异议诉讼程序,解决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清偿、财产分配的实体权利争议,而不应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在解决争议的债权清偿顺序。
该问题,地方法院之间确实观点争议较大,最高法院的案例中如何处理该问题?
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46号,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并未限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诉权,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债权人有异议时应当赋予其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普通债权人应该注意什么?
最高法院: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的企业法人进行债务清算的法定程序